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,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: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”也就是说不管房屋卖给何人,租房者均可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继续租住。
王先生问:2009年我购买一辆小轿车,2011年租给朋友使用,并签订《租车协议》。2012年4月,朋友开车肇事导致行人受伤。现在朋友无力全额赔偿,伤者找到我要求连带赔偿。问,我作为车主,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?
覃甲律师解答:根据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:“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不足部分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对该事故没有过错的,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苏先生问:我的汽车撞到了别人的汽车,交警部门认定我负次要责任,对方负主要责任。现在我修车费花了5000元,赔偿绿化带损失3000元,可对方不愿意赔偿我的损失,我该怎么办?
覃甲律师解答:如果对方负主要责任,理应向苏先生赔偿他受损的60%~70%。如果对方不赔偿,苏先生可将他起诉到法院。同时,苏先生也要赔偿对方30%~40%的损失。
兰女士问:2008年我借了29万元给别人做生意,当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。目前我想追回这笔欠款,很担心时效问题要不回这笔钱。
温卫红律师解答:按照法律规定,当事人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,在借款之日算起20年以内,债权人向债务人起诉追回借款,都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龚先生问:去年朋友向我借了4万元钱,约定今年“五一”归还,并立下借据一张,但至今未归还。我想起诉朋友,但朋友的户籍不在南宁,听说要去他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才能起诉。问,我能在南宁起诉他吗?
覃甲律师解答: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诉讼管辖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,但也有例外。像龚先生这样的借款合同,亦可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: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也就是说,如果龚先生的借款合同是在南宁履行的,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南宁市基层法院起诉。
李先生问:我在南宁租了一间铺面,不久前将铺面转租给了别人,当时业主已经同意转租。后来业主反悔,以终止原租赁合同为由,不退还我的1万元履约保证金和6000元预交租金。
温卫红律师解答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八条规定,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,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。李先生可以向业主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和预交的租金。
邱女士问:我租住的房子已被房东卖与他人,现新房东要求我搬出;但是我与原来房东的租房协议还未到期,问我是否可以继续租住?
覃甲律师解答: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,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: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”也就是说,不管房屋卖给何人,邱女士均可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继续租住。
罗女士问:我先生于2004年去世,我一直与公婆居住至今。现公公病逝。问,公公的女儿能否继承其遗产?
覃甲律师解答: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如罗女士的丈夫在生前没有丧失继承权,那么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夫的份额;另外,罗女士在丈夫死后一直照顾公婆,亦可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“丧偶儿媳对公、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、岳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”,来继承他们的遗产。
柯女士问:我丈夫经常外出做生意,有了第三者。现在丈夫患重病回到家里。我担心丈夫的财产被第三者夺走,不知道该如何办?
温卫红律师解答:公证遗嘱,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。按照《继承法》规定,柯女士的丈夫可以做一个公证遗嘱,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约定由配偶继承。这样就可以防止丈夫名下的财产,在其身故后被第三者夺走。
胡女士问:近来我家楼上邻居家装修,我发现邻居把一面承重墙拆了,由于是楼上楼下,我担心会影响家里的房屋安全。与邻居交涉,邻居以是拆自家承重墙为由拒绝整改,我该怎么办?
覃甲律师解答:根据我国《物权法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:“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、建造建筑物、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,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。”很显然胡女士邻居家的行为已经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,胡女士可以先由物业出面协商,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,申请法院强制其邻居停止拆除承重墙的行为,并将已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貌。
张女士问:自从我生下女儿后,有重男轻女思想的丈夫便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回家,对我和女儿不闻不问。我想起诉离婚,但是又听说小孩未满一周岁法院不会受理,想问是不是真的?
覃甲律师解答: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:“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女方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”法律只规定在此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,如张女士起诉离婚,法院应当受理。